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91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9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文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蒸汽价格改善能源民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渠东电厂供汽价格联动机制
您提出的探索渠东电厂供汽价格联动机制,加大蒸汽价格对企优惠力度等建议,我们非常理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80号),“推动工业供热实行市场化定价,取消工业供热定价限制,形成由供需双方协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我市工业蒸汽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供汽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调整工业蒸汽价格。据前期调研情况显示,经开区受制于蒸汽购入和输汽成本,供汽价格下降空间有限。为了减轻蒸汽企业运营成本负担,降低辖区内企业的用汽成本,建议经开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域企业发展情况,制定开发区工业企业蒸汽价格补贴政策,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
二、关于民生取暖价格
您提出的民用蒸汽价格单独计量收费等方面建议,我们完全赞同。经开区居民集中供热是由渠东电厂(热源厂)生产蒸汽后,通过东区热力蒸汽管网输送给新奥能源,最后由新奥能源通过市政官网供给居民,民用蒸汽经三级转供到达居民用户家中,转供层级多,加上蒸汽供暖损耗较大,成本较高。按照《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经开区居民供暖属于集中供热,按照政府定价权限有关要求,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对渠东电厂蒸汽出厂价格、东区热力管输价格进行成本监审,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7号令)规定的程序,合理制定调整价格水平。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