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新发改投资〔2022〕142号
卫辉市、辉县市、原阳县、卫滨区、红旗区发改委,卫辉市、辉县市、原阳县住建局,卫滨区、红旗区城建局: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转发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22〕272号)现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发下达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下达
本次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7个,总投资6557万元,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5406万元,县(市)、区投资1151万元。其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5个,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2138万元;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3268万元。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关县(市)、区要优化投资计划下达流程,缩短工作周期,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二、项目实施
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明确规定,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横向沟通,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督促项目单位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出现资金沉淀和闲置,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必须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加强监管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积极开展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检查,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主动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省、市发改委将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动态监管,及时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我委将适时抽查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四、按月调度
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于每月5日前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我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并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五、绩效目标
各地要根据本批计划的绩效目标(附件2),调整填报本县(市)、区的专项绩效目标,并随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文件报我委备案;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六、加大奖惩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县(市)、区,在后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时予以奖励;对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新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xls
附件2.新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