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9〕224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利局,新乡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
《新乡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 新乡市 新乡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水 利 局
2019年7月10日
新乡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19年底前,新乡市区要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各县(市)、平原示范区要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集中供水的乡镇,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暂时难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可以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办法。率先对下列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用水大户。以上年用水量为参照,新乡市区年用水量在3万吨以上,各县(市)、平原示范区年用水量在1万吨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的非居民用户。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单位。
3.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
(二)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定额按《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385—2014)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新乡市区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的2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加价标准:二档水量加价0.8倍,三档水量加价1.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含终端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各县(市)、平原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四)计费周期
新乡市区计费周期按年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各县(市)、平原示范区可根据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周期、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周期和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周期。
(五)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新政文〔2016〕122号的要求,各县(市)、平原示范区对本地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计划和时限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作
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的确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2020年底前,各县(市)、平原示范区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要向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利局分别报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
在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城镇供水企业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上年度经营成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
要加快完善城镇公共供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可根据实际,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根据省统一部署,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即日起废止新发改价管〔2018〕363号,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