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
2022年6月17日
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稳定服务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吸纳就业稳定市场主体的主渠道。去年以来,受洪灾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服务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运输等聚集性接触性服务业行业运行艰难。尽管国家、省、市实施了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服务业恢复发展和可持续经营面临巨大压力。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是回应服务业困难行业迫切需求的具体行动,是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对稳定全市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部署,充分认识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形势严峻性、工作紧迫性,把纾解服务业重点领域短期困难与促进服务业长期平稳发展相结合,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显著降低服务业困难行业运营成本,显著提高服务业行业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形成可持续经营的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服务业作为就业最大“容纳器”的功能,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各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剩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内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国家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从2022年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按季操作,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按要求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新乡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按要求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