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新信用办〔2019〕6号
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7月29日
2019年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以打造“信用新乡”为目标,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信用基础建设
(一)依托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常态化。依照国家信用信息归集新标准,更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通过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与各部门系统对接,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和共享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大数据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推进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实现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人民银行新乡市中支、新乡银保监局等市直部门。
(三)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建设,开展市县联合奖惩一体化建设。将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到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各行业审批系统,对实施联合奖惩部门实行“一部门、一账户”管理模式,自动记录联合奖惩查询和实施奖惩情况,实现全程留痕。并抓好各项奖惩措施的落实,及时公布奖惩案例。奖惩案例数量不低于本辖区内红黑名单数量的1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推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实现重点领域红黑名单全覆盖。建立列退红黑名单、限期整改、培训约谈、公告公示、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等制度,力争到2019年底前全市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治理全覆盖,整改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建设公民个人信用积分系统。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和指标标准,健全个人信用档案记录,通过对不同信息指标分配以不同权重,建立起个人诚信分评价模型,对个人信用进行量化评估。探索公民个人信用分在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公共交通、旅游等领域创新应用,形成典型经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建立企业在线信用修复培训系统。开设信用讲堂,围绕信用法规、信用知识,组织企业参加在线培训学习,完善信用修复流程,支持失信主体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在线签订信用承诺书,依据学习培训等情况,完成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归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信用信息,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深度合作,健全信用档案建设和应用机制,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推动信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信用服务机构运用政务数据,为农民及农业企业提供免费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乡市中支、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政务诚信建设
(九)加快政务诚信建设。推动政府部门诚信自律,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增加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信用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加强政府采购、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债务、统计领域、街道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大数据局、市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市委组织部等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各项协调保障机制建设,积极推进“信用新乡”建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秩序健康运转。
责任单位:市政务大数据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7天“双公示”制度,继续做好季度“红黑榜”发布工作,推进行政权利、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相结合,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提高政务服务和管理效率。
责任单位:市政务大数据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推进在招投标、劳动保障、科研管理、奖励表彰和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按照国家要求推行主动公示承诺、行业自律承诺、审批替代承诺和失信修复承诺,加强信用报告使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政务大数据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委组织部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加强失信政府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做到对失信主体的“全覆盖、无遗漏”,政府失信事件整改到位率力争达到100%。各级政府机构要认真践行各项承诺,避免出现失信行为,避免形成新的失信政府机构增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中级法院、人社局、司法局、市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商务诚信建设
(十五)积极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制定出台守信失信界定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以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税务领域、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做好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完善行业诚信“红黑榜”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民政局、文旅局、发改委、文明办、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前综合信用承诺制度,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引导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文旅局、市委网信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严格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新赋码工作,积极推进存量代码的转换,确保重错码率低于万分之一。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换证工作,做好增量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回传及公示工作,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和应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大数据局。
(十八)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和配套制度,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全面归集纳税人的办税行为、申报纳税、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探索动态量化信用积分办法,为纳税人动态信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网站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查询服务,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发改委。
四、社会诚信建设
(十九)加强金融、法律、医疗卫生、食品药品、文化旅游等人群职业信用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人员,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司法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文旅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支、新乡银保监局。
(二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机制,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人员,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司法局等。
(二十一)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在职称评审和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纳入新乡市信用平台,健全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招生录取、助学贷款、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
(二十三)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专利),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发布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将实施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工信局。
五、司法公信建设
(二十五)继续推进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实施分级监管,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编办等。
(二十六)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信息管理。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中级法院、检察院等。
(二十七)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推行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法公开等承诺制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六、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八)积极宣传报道新乡市社会信用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九)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家庭活动,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诚信教育进课堂,在中小学、高校、职业技能教育、岗位培训等各级各类教育培训中充实信用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扩大招录规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驻新各高校。
(三十)扎实做好城市信用监测,认真做好县(市、区)信用监测工作,及时将本行业本领域所制定的信用规章制度上网公示,积极做好突发不良信用事件的应急处理,主动宣传报道正面舆论和典型人物、典型事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