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新政办〔2020〕19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开展事前信用承诺工作是实行宽进严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简化各项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流程,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信用承诺适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适用对象
本市区域内提请办理行政或公共服务等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主要类型
1.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主动承诺格式文本,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中国(河南?新乡)”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守法爱岗敬业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中国(河南?新乡)”网站上公示。
3.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否则不予信用修复。
5.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单位可先行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6.证明事项告知型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申请人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三)信用承诺领域
实施信用承诺的领域为各行政机关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各行业组织权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正、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
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承诺类型,可结合业务实际,明确信用承诺具体内容,具体承诺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不违约毁约,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各级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承诺清单。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职能和权责清单自行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部门网站公示,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二)规范格式标准。信用承诺书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应根据管理需要或自身业务实际,制定特定应用场景的信用承诺书格式化文本。上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各对口部门要主动对接并按标准,全面实施信用承诺。
(三)作出信用承诺。各级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在市场主体和个人申请办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引导其阅读相关办理业务政策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组织或指导市场主体和个人按照不同类型信用承诺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四)归集承诺数据。信用承诺文本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签字或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保存。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网上下载、现场提供等多种方式,确保承诺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同时应指导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承诺。信用承诺采用电子化归集,相关数据按照标准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目录,由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公示承诺信息。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在信用网站及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信用承诺书、践行承诺情况。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五、主要应用
(一)信用公示。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新乡)”、市场主体自建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务服务。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的,应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是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并按程序进行办理。
(三)信用监管。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中止或撤销已通过的相关行政审批或资格,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予减分或降等,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
(四)服务通道。对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五)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享受扶持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扶持或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七)信用修复。对受过行政处罚或被列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八)其他应用。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六、信用承诺的监管
(一)对未履行承诺或以欺骗方式取得相关许可、登记、资格资质、中标资格、政策扶持等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其取得相关事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惩戒。
(二)推进信用承诺“黑名单”管理。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对违背信用承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未履行信用承诺“黑名单”市场主体和个人,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信用信息归集至新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新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被作为重点审查对象,且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等审批便利化服务。
(三)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处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重视机制建设。各有关单位及时梳理制定信用承诺制度文件,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于12月10日前上网公布并报市信用办备案。市信用信息中心要将信用承诺事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目录,市政务大数据局要制定数据电子化归集标准并嵌入审批业务办理系统中,为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做好技术支撑和指导工作。
(三)重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注重承诺运用。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五)严格督查考核。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将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市信用办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附件:1.新乡市XX单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2.容缺受理承诺书(样例)
3.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
新乡市XX单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 | ||||||
2 |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