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乡市公共信用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平原示范区发改局:
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信用管终身”,根据《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新政办〔2020〕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国家、省、市推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探索推动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政府部门引导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开展信用监管、创新信用应用服务提供重要支撑,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法规、条例,推进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体系设计、评价结果应用规范开展,充分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结合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大胆创新、探索推进新乡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评价体系设计应科学合理,评价过程不徇私舞弊,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反映企业公共社会交往中信用状况。
坚持协同联动、管服并举。重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坚持协同联动、管服并举,将其作为行业信用监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坚持数据安全、权益保护。公共信用评价组织、实施及使用单位,应严格遵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条例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查询、信息保密审查等机制,确保公共信用评价开展过程中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同时,应落实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公共信用评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公共信用评价工作内容
(一)公共信用评价定义
公共信用评价是指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按照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体系,运用合理的模型算法,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公共信用记录的量化表述,自动对企业赋分,形成评价结果,并实现动态更新,客观反映企业主体公共交往中综合信用状况。
(二)公共信用评价对象
本方案所说的公共信用评价主要面向在新乡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实施,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涉企公共信用信息采集
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及时归集各类涉企公共信用信息,重点涵盖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备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用于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包括登记信息、司法判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奖励信息、拖欠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信用监管信息、修复信息等。
鼓励企业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用于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数据归集,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信用中心)、政务大数据局牵头,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负责推进数据汇总上报
(二)构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依托平台整合的各类信用信息,科学设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单指标量化、多指标按权重合成的方法进行综合计分,根据企业得分情况,结合定性判定规则,将企业信用积分等级划分为优、良、中、差,综合反映企业特定期限内的社会交往中的信用状况。
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三)推进公共信用评价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于涉企信用信息的清洗、比对、关联、校验,实现信用数据的标准化入库,建设平台数据分析功能,实现入库信用信息的分类统计。
开发公共信用积分评价系统,实现涉企公共信用的实时评分,信用结果的便捷查询,减少积分评价中人为干预,保障积分评价的动态更新,推进评价结果可视化展示,服务于各政府单位大数据监管的需求。
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牵头,第三方技术公司具体负责
(四)引导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信用平台对外进行公示,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开展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表彰奖励等工作上,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参考依据,对于诚信等级高的企业能够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优先选择等激励。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有机结合,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人力资源、商贸流通、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领域监督管理的基础性依据,对于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应当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项目审批、核准审慎考虑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具体落实
(五)完善公共信用评价权益保护
建立、完善公共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制度,对于企业提交的异议申请,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反馈,异议处理期间信用平台应当对异议信息和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异议标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进行信用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具体落实
五、推进步骤
(一)研究梳理阶段
梳理新乡市企业群体状况、平台归集信用信息状况,掌握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企业分布、信用信息质量及数量情况等,学习、借鉴我国信用工作开展先进地区公共信用评价特色经验,为探索、开展新乡市公共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二)探索推进阶段
依据新乡市企业分布、信用信息归集情况,研究制定我市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及模型设计要求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准确地反馈企业社会公共交往中的基础信用状况,指标设计应当保护企业知情权、隐私权,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行政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等意见,保障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合理、准确。
市公共信用平台应加强技术开发,依托大数据技术实现公共信用评价自动、实时对外输出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三)规范推进阶段
梳理、整合公共信用评价工作成果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新乡市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办法,规范公共信用评价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四)应用落实阶段
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应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将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有机结合,作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诚信等级高的企业能够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优先选择等激励,对于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应当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项目审批、核准审慎考虑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围绕数据归集、指标设计、等级划分、结果应用等环节,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各方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中的责任义务,各司其职;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由市发改委(信用中心)及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信用结果应用由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并推进落实。
(二)推进规范操作
市信用中心、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承担的业务进行规范化操作,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应严格遵守《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各行业信用信息法规、条例,重视与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以及公共事业单位对接,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使积分评价体系与等级划分科学、准确、合理。
(三)重视机制建设
市信用中心应重视完善公共信用平台功能,开发公共信用评价系统,为涉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数据分析及结果快速输出提供支撑,满足公共信用评价动态更新、实时公示、异议申请等服务。市信用办要重视公共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建设,明确公共信用评价方法、评价内容、结果定义、应用范围、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推进公共信用评价的整体规范化建设。
(四)重视结果应用
新乡市公共信用评价是构建我市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信用管终身”的一次积极性探索,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将公共信用评价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在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表彰奖励等方向的应用,明确奖惩措施,对于诚信等级高的企业能够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优先选择等激励,对于诚信等级低的企业应当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审慎办理审批业务、限制享受便利优惠等惩戒。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