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 批 复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新乡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核准的函》(新城管〔2018〕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海南海协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乡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海协评估报字〔2018〕第0502号),经研究,现将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进一步改善新乡市生态环境质量,减少垃圾填埋用地,合理利用垃圾有效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意建设新乡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建设单位是新乡市首创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经十六路东侧,纬五路北侧、经十七路西侧、规划一路南侧。总占地面积165.21亩。
四、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总处理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2250吨,本工程为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500吨,配置安装2×750吨/日焚烧线、对应配套系统,及1×35MW中温次高压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预留二期工程建设用地,二期日处理生活垃圾750吨,配置1×750吨/日焚烧线及1×18MW中温次高压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
五、项目投资估算:本工程估算总投资8亿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六、该项目已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等相关支持性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已出具《新乡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查意见》,在下阶段工作中,项目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加强宣传引导,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效衔接,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七、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八、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并按照稳评、环评、能评批复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环保对策措施、节能措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如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