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我市工商业用水价格通知
新发改价管〔2020〕38号
新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及阶段性降低我市
工商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新乡供电公司、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乡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0〕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文件通知精神,此次降低供水企业用电成本,集中用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水价。自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市区新乡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工商业供水价格由3.75元/立方米下调至3.63元/立方米,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工商业供水价格由3.45元/立方米下调至3.33元/立方米。以上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二、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省通知精神抓紧落实降低本地工商业用水价格,并于2月底前实施到位。
三、在落实此次降气价工作中,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各县(市)、平原示范区要摸清用气底数,理清公司及当地天然气购气成本结构,于5月20日前向我委(价格管理科)汇总上报公司及当地的居民气量、政府指导价气量和放开价格气量三部分气价结构情况。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有关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