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6〕548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经发局(发展改革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精神,在调研、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新乡市(含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卫辉市、辉县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城镇公共用水户,由城镇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水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自备取用水户,由有关部门在取水环节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责任,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新乡市 新乡市 新乡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