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居民集中供热计量试行价格的通知
关于我市居民集中供热计量试行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4〕445号
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华电热力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豫建城〔2010〕11号)精神,为推进我市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加强供热计量价格管理,以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计量试点试行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供热实际,现将两部制计量热价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我市已具各实行分户计量供热条件的用户,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两部制计量收费,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比例确定为3:7。
二、实行计量的居民用户基木热价为6.3元/平方米.季(按建筑面积的90%计费),计量热价为0.18/千瓦时(按热值计费)。
三、为保证供热企业按期供热,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和缴费意识,供热企业可在采暖前暂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全额采暖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据实结算。
四、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量收费的用户仍按“新发改价管〔2009〕726号”文件执行。
五、在试行期间,根据供热成本变化情况,市发改委将会同市住建委对试行价格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六、供热公司应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测工作,注意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计量供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014年9月1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