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0〕33号
《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务的基础设施。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改扩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是省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六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云的规划、建设、招标采购、费用结算及监督评价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务云的网络安全防护,推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省大数据局负责全省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上云方案制定、部署、迁移、测试上线、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申请使用政务云,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上云技术方案。
第十三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开通。
第十五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需对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变更。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对政务云进行升级、优化等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方案,待方案审核通过后实施;可能影响政务云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按规定做好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在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由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政务云使用部门要依法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确保数据的开放共享。未经政务云使用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政务云使用部门的数据、文档等资源。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网络安全监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要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确保政务云系统和数据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以市场化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政务云服务费依据云服务目录据实结算。政务云主管部门结合使用需求审定并定期调整云服务目录,财政部门制定云服务目录支出预算标准。已纳入云服务目录的,政务云使用部门不得另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定期对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技术保障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定期对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进行考评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豫政办〔2018〕26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