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一、办理业务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二、一次性告知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时,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申请条件、必备申报材料名称、份数、提报要求、如何取得以及事项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
四、对于提供资料不全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作为补办件处理,经办人员在一次性明确告知的同时要为服务对象提供补件通知书(注明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作为退回件处理,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为服务对象提供不予办理通知书(注明退件明细)。
六、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内的,实行首问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