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服务工作办法
预约服务工作办法
一、本标准规定了预约服务工作办法的服务对象、预约条件、预约方式、服务程序、管理与考核。
二、本标准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急需在有限的时间内办理的事项;急需许可的招商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或者市委、市政府领导安排办理的项目;服务对象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内办理的事项。
三、服务对象预约的条件:有正当的预约事由;办理事项在窗口职权范围内;预约的办理时间和地点明确;应事先向预约窗口及工作人员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预约的方式: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口头预约或书面预约。也可以直接上门与服务窗口联系当面预约。预约联系人可以是申请办理事项的当事人(法人),也可以是授权委托代理人。
五、预约服务的程序:窗口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当日内予以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约定服务时间、地点,并告知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办理程序。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应报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同意,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六、管理与考核:各窗口受理预约服务事项后,应及时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并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各窗口的“预约服务”情况按季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服务窗口“流动红旗”和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对一个事项涉及多个服务的,考核时按单项最高分值计分,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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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预约服务”登记表
__年__月__日
服务窗口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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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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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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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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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时间 |
预约服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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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理由 |
□ 因特殊原因,急需在有限的时间内办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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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需许可的招商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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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或者领导安排办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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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内办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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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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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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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