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8〕791号)要求,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各有关部门印发了39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我委已联合有关部门转发了6个联合奖惩备忘录,现将其它33个联合奖惩备忘录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红黑名单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是实施联合奖惩的基础。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市有关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本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程序,组织指导县级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发布红黑名单。
二、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落地
市有关部门要依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指导县级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并创造条件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做好联合奖惩备忘录签署、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奖惩案例归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工作,把信用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和有序公示
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及时记录和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并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应不低于国家层面认定红黑名单数量的10%,并将典型案例在地方信用中国(河南新乡)网站有序公示。每年通过市级媒体平台宣传报道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应不少于30个,并及时对本辖区内城市信用建设的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四、引导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和开展信用修复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信用修复与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相结合。建立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对“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辖内黑名单主体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或接受约谈比例应大于60%。
附件:1.《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2.《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3.《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4.《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5.《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6.《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7.《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8.《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
9.《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经〔2016〕2798号)
10.《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11.《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12.《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
13.《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14.《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15.《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
16.《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17.《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
18.《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
19.《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20.《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
21.《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
22.《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
23.《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
24.《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96号)
25.《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
26.《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
27.《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
28.《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
29.《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
30.《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31.《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
32.《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
33.《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
(附件下载地址:信用中国(河南新乡)网站联合奖惩备忘录栏目。网址:www.xxcredit.gov.cn)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