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辉县市第三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22〕423号
辉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体局:
你们《关于辉县市第三高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辉发改〔2022〕238号)收悉。鉴于原批复标准己执行到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该校住宿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10人间每生每期70元。
二、学校要保证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