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原农谷创新发展,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高地,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原农谷,包括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部分地区以及扩展区域。
第三条 中原农谷应当聚焦种业、聚集资源、聚力创新、聚合带动,建设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中心、现代粮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农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智慧(数字)农业示范区。
第四条 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市场引领、多方参与、开放合作、绿色低碳的原则。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主导、市级主责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设置建设体系架构,形成上下共同推进合力,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解决中原农谷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中原农谷实行管理委员会加公司的建设运营模式。
中原农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原农谷发展规划、具体计划;
(二)负责中原农谷资源统筹、种业聚集、科技创新、产业培育、招才引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
(五)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由省、市共建,负责中原农谷整体开发运营,承担产业投资、科创服务、招商引资、土地一级开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等职能。
中原农谷管委会应当对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实施领导和业务管理。
第八条 中原农谷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发挥智库作用,根据国内外种业发展动态,研究种业规律与趋势,协助中原农谷把握发展方向、规划中长期建设布局,为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中原农谷管委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提高决策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对中原农谷的支持措施,加强与中原农谷管委会的工作衔接、业务承接,在项目报批、资金申请、要素保障、信息流通等方面,实现政策直达、需求直报、业务直通。
第十条 新乡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中原农谷管委会。
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统筹中原农谷政策落实、措施制定、资源整合、土地利用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导建立健全中原农谷管委会与属地管委会、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机制,解决中原农谷发展促进中的权责划分、执法合作等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中原农谷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气象、海关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原农谷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二条 中原农谷应当聚焦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统筹整合平台、基地、人才、项目、资金等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构建以需求为牵引、市场为导向、多方参与、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全要素创新体系。
第十三条 中原农谷应当围绕种业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生物育种、智慧育种的应用和布局以及重点品种选育研究,实现关键技术和新品种选育的重大突破。
第十四条 支持在中原农谷高标准建设种质资源库(圃、场),征集国内外种质资源,拓展种质资源基础,建立表型数据库、基因型数据库和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把中原农谷建设成为以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禽)为重点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示范基地,为种业研发创新提供源头支撑。
第十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业龙头企业在中原农谷建立以种业创新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完善服务、优化机制,推进种业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实现研发平台体系化、高级化、智能化。
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神农种业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原研究中心等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为各创新主体开展种质资源挖掘保护与创新利用、育种技术创新、新品种选育等提供一流的基础条件。
支持中原农谷组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业创新龙头企业以及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高能级创新联合体。
第十六条 中原农谷应当进行种子产业技术基础研究,在计量标准、质量检测、成果转化、科技信息等方面形成现代化种业技术体系。
第十七条 采取政府推动和政策驱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省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入驻中原农谷,或者在中原农谷布局科研平台、实验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研究生培养中心等,形成国内外一流的种业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和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集群。
第十八条 中原农谷应当引育种业领域高端人才,依托国家、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学术前沿的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与国内外农业领域一流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通过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引进特聘研究员、访问学者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打造一批高层次研究人才。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原农谷开展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
中原农谷应当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科研组织体系,创新科研组织方式,打造环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为内核的创新生态系统,引领创新活动高质高效开展。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原农谷建立稳定的专项科技研发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原农谷种业及相关产业的科技创新投入。
支持中原农谷建立激励种业及相关产业创新的项目管理机制,赋予中原农谷独立的科研项目管理权。
中原农谷应当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
第四章 种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原农谷应当以市场和商业化成果为导向,以种子、种苗、种畜(禽)为重点,构建商业育种体系,培育优质高产、资源高效、环境友好、营养强化的突破性新品种。
第二十二条 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国内头部种业企业、跨国企业在中原农谷建设一批区域研发总部或者国际合作平台,打造种业企业总部基地。
支持入驻中原农谷种业企业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推动设立政企联合科技研发基金,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到种业创新领域,形成多方参与的种业创新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种业企业加大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围绕粮食、油料、畜禽、果蔬、食用菌、水产、花木等重点领域开展育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