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乡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普通高中:
为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精神,在对我市32所公办普通高中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通高中培养成本、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及周边地市收费标准等因素,经召开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新乡市区普通高中学费820元/生.期;县城普通高中学费620元/生.期;农村普通高中学费590元/生.期。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体育、艺术类学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生.期。
二、加强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一)规范收费行为。学费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
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住宿费;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确保应补尽补。
四、本通知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新乡市 新乡市 新乡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局 教 育 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