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 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机构:
现将《新乡市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和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7〕156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和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手段,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多层级、跨部门实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依据、主管部门及限制方式。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有利于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对提高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构建市场诚信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合作备忘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惩戒,适用本实施方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工商局会同会签文件部门对全市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将应实施联合惩戒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个人的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乡)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提供给各实施部门,各部门根据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以下统称“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权限,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三、失信企业联合惩戒信息推送
(一)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相关信息。
(二)市工商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失信企业在各行各业、各主管部门联合惩戒信息,并通过“公示系统”网站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各工商部门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联合惩戒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
四、失信企业联合惩戒行为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
(一)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是指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联合惩戒企业信息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共享,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有关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方面予以限制;
2.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发改、财政、科技、农牧等有关部门在审核上级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时对联合惩戒企业予以限制;上级资金计划已下达,市级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暂缓市级配套资金拨付;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市级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对其予以必要限制;限制取得市级金融业扶持资金支持;
3.限制取得土地等资源供应。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采矿权审批等方面对联合惩戒企业予以限制;
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对联合惩戒企业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5.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禁止联合惩戒企业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由授予荣誉的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7.发改、商务部门限制联合惩戒企业申请进口关税配额;交通部门限制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8.发改部门限制联合惩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人民银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9.质监部门限制联合惩戒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
10.限制信用评价等级提升。金融机构对联合惩戒企业信用评级等级提升方面进行必要限制,税务部门对其税务等级评定方面予以限制,相关部门在行业信用评价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
11.金融监管、工商、发改、商务等部门限制联合惩戒企业作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典当行、资产管理类企业发起单位;
12.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13.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限制失信企业取得相关证照;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三)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3.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4.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担任的责令有关企业进行变更登记;
5.限制其作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管理类企业发起人;限制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
6.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职业(执业)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
7.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四)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措施,制定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与联合奖惩的操作程序
(一)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市工商局作为失信企业协同监管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失信企业惩戒对象,各会签文件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二)各会签文件部门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制度的,按照行业制度办理。各会签文件部门将已核实的联合奖惩行为当事人信息及依据书面报市发改委和工商局,市工商局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各相关部门,市发改委通过信用新乡网站进行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联合奖惩转办信息2个工作日内,启动本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工作,并将本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具体措施向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局报告。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贷领域守信失信当事人信息及依据可以直接报市发改委申请实施联合奖惩,也可经行业监管部门转报市发改委和工商局。
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一)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纠正违法违规等方式修复信用。
(二)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保存时间另有法律规定的,参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提出联合惩戒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七、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
(一)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全市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和应用,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联合惩戒对象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及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相关企业反馈情况。在失信企业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不得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其他要求
(一)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大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和支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惩戒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市工商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