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乡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3日
新乡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创新评标定标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政府投资的范围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豫发改公管〔2025〕113号)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进行。
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为: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响应招标公告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三)开标;
(四)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
(五)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六)招标人组织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七)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九)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与高质量推进。
第六条 本细则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未提及的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开始招标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制定“评定分离”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建等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行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发布。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和定标的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应对评标、定标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定标办法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评标环节
第十条 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
符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24〕77号)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须通过全省远程调度系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应当明确定标会议时间、地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章 定标环节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办法应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定标办法一致。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重点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等进行复核。在考察或质询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核查随机法。如有不宜采用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采取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但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
第十八条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九条 采用票决法或集体议事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及其内容。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可参照以下方面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平均报价、市场同类项目价格、主要材料价格等情况,综合考虑投标人报价和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情况。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投标方案:勘察项目主要考虑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主要考虑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施工项目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以及科技创新等。监理项目主要考虑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五)团队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采取票决法和集体议事法的还应注明择优因素,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定标过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和定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定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纸质、电子、录音录像等资料作为档案保存,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监督,规范招标人代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行为,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应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制定操作指南,强化技术服务和交易安全,保障“评定分离”工作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行业部门对“评定分离”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