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等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制定了《新乡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明确了“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具体范围和规模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等确定。
(二)“评定分离”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进行。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二、《细则》对评标环节有关情况作出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1.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
2.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异议、投诉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三、《细则》对定标环节有关情况作出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
(二)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1.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2.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3.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
4.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核查随机法。
(四)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五)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细则》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
(一)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督,规范招标人代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行为,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强化技术服务和交易安全,保障“评定分离”工作实施。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