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9〕304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国网新乡供电公司、新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新能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13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7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的计量单位(千瓦时)收取,纯电动公交车最高标准为0.50元/千瓦时,社会车辆最高标准为0.60元/千瓦时。充电经营企业可在上述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其他事项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0日起执行。
2019年9月30日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