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公共建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8〕381号
关于我市公共建筑集中供热
计量收费价格的通知
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华电热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试点情况,会同市住建委研究,决定继续实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已具备实行分户计量供热条件的公共建筑,继续推进实施两部制计量收费,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比例为3︰7。
二、实行计量的公共建筑基本热价为10.08元/平方米·季(按建筑面积计费),计量热价为0.32元/千瓦时(按用热量计费)。
三、为保证供热企业按期供热,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和缴费意识,供热企业可在采暖季前暂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全额采暖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据实结算。
四、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量收费的用户仍按“新发改价管〔2009〕726号”文件执行。
五、供热企业应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测工作,注意收集耗热量指标等相关数据,为下一步完善我市供热计量收费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