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
建设标准化厂房是加速项目落地、激发工业投资活力、形成集约集聚的有力抓手,为引导新乡市标准厂房规模化布局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服务产业与集中集约相结合、科学规划与有序推进相结合,聚焦签约项目落地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存量厂房盘活改造和新增厂房建设,提升配套设施保障、招商入驻运营水平,着力引导标准厂房规模化建设和项目加速集中落地,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2021—2023年,全市新建标准厂房130万平方米,盘活和改造标准厂房130万平方米。其中,2021年新建37万平方米、盘活和改造37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和管委会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1.围绕项目落地需求建设一批定制化标准厂房。结合“三个一批”推进情况,聚焦谋划项目、签约项目等落地需求,推动厂房建设与项目、企业、生产线精准对接,有针对性地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围绕重大项目落地、龙头企业入驻、产业延链补链等配套建设定制化标准厂房,支持企业组成厂房建设“联合体”,统一招标代建方进行建设,实现产业链关联企业聚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
2.围绕主导产业发展新建一批规范集约厂房。立足各地主导产业定位、具体行业特点等,合理确定标准厂房总体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和绿色工业建筑要求,采用“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模式建设符合产业需求的优质厂房。各地厂房建设突出集约性,除有特殊需求的专业厂房采用单层结构外,原则上中心城区范围内标准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5、建筑密度不低于35%,县域范围内标准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低于30%,单个项目厂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
3.盘活改造一批存量低效厂房。全面推进闲置、低效厂房改造,制定盘活利用工作方案,采用置换、租赁、依法收回等方式,稳妥有序、分类推进低效厂房盘活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原有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或创新创业载体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对建设标准厂房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管委会,落实省级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债券时的奖励。鼓励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引导优质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支持安排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新建标准厂房直接配套建设屋顶光伏,鼓励既有标准厂房进行屋顶光伏改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金融支持。综合采用政府投融资平台自建、EPC总承包、PPP等融资模式,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吸引和鼓励省、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公司,加大对各地标准厂房建设投资。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新产品,加大对标准厂房项目的长期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用地保障。结合“百园增效”行动,清理出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强化土地收储,全面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需求。鼓励标准厂房项目用地采用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对于优质标准厂房项目,在不低于成本价格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拟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精简手续办理。深化企业投资承诺制改革,全面推行“全承诺、当场审批、拿地即开工”。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之外,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简化标准厂房项目用地报批受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推行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统一评估、全程代办、承诺制、先建后验等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创新产权管理。标准厂房可按分割转让的实际情况,以幢、层、套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办公、生活等服务配套用房原则上不得单独进行分割转让。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登记的,原则上受让方应为符合产业定位的生产型企业。(责任单位: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标准厂房区域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区域较大的可建设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鼓励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或第三方市场主体为入驻企业统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七)提升运营水平。鼓励标准厂房投资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一体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引进专业机构投资运营等方式,推动向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入股、整合装配式建筑企业等方式,承担标准厂房建设、关联企业招引入驻、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开展标准厂房专项推介招商活动,搭建对接平台,定期推介标准厂房信息,吸引中小企业和项目入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商务局)
四、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会同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统筹做好组织协调、督促评估、政策支持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按季度调度标准厂房建设运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每年底对各县(市、区)和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标准厂房建设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