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要诚信履约 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供应商要诚信履约 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信息来源:新乡市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资格,这种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还会折损供应商自身形象。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却不履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风险点,将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出发,通过加强采购人及时签订合同管理,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不履约行为进行调查、记录、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确认调查约谈和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避免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故恶意弃标、采购人拒签订合同或随意顺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良好的营商环境。
新乡市财政局行政相对人(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风险点清单:
1、违法风险点: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自由裁量权: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豫财税政〔2016〕31号),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但特定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2)三年内出现两次串通行为的。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表现形式:
1、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但特定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2、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
5、危害后果:
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防控措施:
1、出台《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不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理程序》的通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管,对中标供应商进行电话沟通或当面讲解相关法规政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2、及时发现存在违法苗头的供应商,通过行政约谈等方式,告知违法风险及法律责任。
2020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xinxiang.hngp.gov.cn/xinxiang/content?infoId=1595809359516849&channelCode=H6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