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发改财金〔2021〕41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
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平原示范区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发改办财金〔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拟对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治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信用服务机构:一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市场主体。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建立台账。根据市发改委分解的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根据属地原则,对基础名单内企业是否从事信用服务开展排查,并按省要求按5种情形填写。经认真排查后,根据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名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台账,于每月30日前完成台账更新,并报市发改委。
(二)建立工作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重点约谈、重点监管、主动承诺、跟踪检查、限制合作、信用修复等制度,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三)按期完成治理目标。到2021年6月底,各地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要达到90%,到2021年底退出率力争达到100%。
三、督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监测和通报机制,并将专项治理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评选、城市信用监测的重要参考,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统筹协调,依法依规推动专项治理有效有序开展。3月4日前将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专项治理名单和专项治理台账反馈市发改委财金科,并每月报送台账更新。
联系人:侯永涛 电话:0373-3696723
邮箱:fgwcjk@sina.com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
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