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新发改财金〔2021〕90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1〕138号)要求,现就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归集重要意义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的前提条件,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中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一)加强信用信息记录。按照《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更新周期、信息项等,梳理信用信息清单,全面加强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工作,从产生数据的源头确保数据质量,解决信用信息覆盖不全、记录内容不准确、关键信息项缺失、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如行政许可信息,需按要求记录行政相对人名称、代码、决定文书名称、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等内容。
(二)优化完善信用平台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平台、部门业务系统,按照《目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体类型、共享属性、性质类型、信息项名称、数据类型等,对记录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对每一条信用信息进行校验处理。如校验信用主体名称、代码等关键信息项是否缺失,证件号码、电话号码日期金额等数据格式是否符合统一标准,信息项内容上下文逻辑是否合理等。
(三)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县(市、区)信用平台、市直有关单位业务系统要加快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6月底前全部实现自动化推送信用信息。按照《目录》规定的共享方式和更新周期,及时、全量、完整、准确地将本地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年底前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覆盖全部《目录》。
(四)建立完善数据审核校验机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制定完善信用信息审核校验制度,建立数据记录、汇集、处理、共享、应用等全链条管理机制,对其共享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反馈和响应机制,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的数据问题要及时响应,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处理反馈,实现问题“发现-反馈-响应”管理闭环。
(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定信息系统操作权限,操作过程留痕可查,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安全。
三、强化考核,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通报制度
市发改委重点围绕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更新周期、数据质量、审核校验等方面,实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信用信息报送情况,定时对工作落后的单位发文通报,增加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在依法行政考核、营商环境评价、政务诚信监测等考核评价工作中的指标权重。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