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放管服”改革以来,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政务服务运行步入法制化轨道。
去年9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计划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条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起草牵头单位会同市政务大数据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按照解决问题和“小切口、有特色”的工作原则,多次深入基层调研,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座谈,召集法律专家审核把关,征求市直部门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意见及建议,并就《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期间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今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5月26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10月15日,十二届市委常委会议第九十六次会议研究同意。10月31日,《条例》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五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十一条,规定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建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及线上线下进驻,政务服务队伍建设,政务数据共享、融合及开发利用。第三章政务服务办理十四条,规定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及办事指南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一件事一次办、交房即交证、免申即享、四电运用、帮办代办、便利服务、热线办理等内容。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四条,规定政务服务考核、好差评制度、有诉即办、群众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两条,规定转至条款、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两条,明确市属功能区职责、施行日期。
《条例》的出台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加强我市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推进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建设,必将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务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