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135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新乡市社会、社区停车场管理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停车收费管理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和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以及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关于《新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7〕54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是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三是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博物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是法律法规和政府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项目。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停车免费时长和减免政策
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关于《新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7〕54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30分钟内免费” 。第十七条规定:“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实行减半收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给予优惠”。
目前,我市所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均已落实“30分钟内免费”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减免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无法强制要求其落实“30分钟内免费”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减免政策。
三、我市城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情况
我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13个停车场。2021年核定了凤凰山森林公园、高铁东站公交公司停车场以及新乡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8家公立医院停车收费标准;2022年核定了新乡市体育中心、河南师范大学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2023年4月份,核定了新乡文庙立体机械停车库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2024年重新评估并延续了高铁东站公交公司停车场、新乡市体育中心、文庙立体机械停车库停车收费标准。以上收费标准计次:3-10元/次;计时:3-5元起价,每1-2小时加收1元,全天(24小时)最高收费10-20元。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发改委将结合您所提建议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法依规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制定工作。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还应标明收费依据,做到消费前告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监管。会同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停车场价格检查,及时对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价格举报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重点监管举报多发点,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并公开曝光。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