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凤泉区城区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9〕134号
凤泉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等有关规定,按成本监审、社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程序,经我委第二次集体审价会研究,同意调整你区城区公共供水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别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水价级差由1:1.5:2调整为1:1.5:3。每户按4口人计算,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价格标准为: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为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2.30元;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在144-240立方米(含),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3.45元;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6.90元。合表用户以及学校、养老院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在居民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05元。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原行政事业性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45元。
(三)特种用水价格。特种用水范围为洗浴、洗车用水,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8.00元。
以上各类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二、建立联动机制。当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时,城区公共供水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三、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不受影响,继续实行水费减免政策。低收入家庭凭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每月每户可据实减免3立方米水费。
四、你委要加强政策宣传,对群众政策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供水企业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建立成本控制机制,降低供水成本;要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执行。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