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37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3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任贺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天然气使用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在农村免除天然气开口费等建议,我们非常理解。这与国家发改委近年来坚持清费顺价的原则相一致。2019年,国家出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精神,明确提出,“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该文件同时也明确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具体指出,“为保障用户通气、具备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的,允许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省发改委也于2019年8月1日印发《关于规范我省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中明确,我省燃气工程安装已由市场形成价格。燃气初装费政府不再定价。
1131号文提出,“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但是,由于农村自建房在建设时未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需要承担合理的天然气设施配套安装费用。
如有燃气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价格标准偏高,存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举报。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我市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管理工作,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的行为。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